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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 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 国际奥委会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 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 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宪章由"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②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③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 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 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④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 本帖最后由 simbanole 于 2008-1-8 20:4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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