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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综合]游泳中心逐点回应于芬言论 严格按规定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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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5 00: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近期部分媒体报道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于芬指责游泳中心没有按规定发放大赛奖金、批评中国跳水队使用教练员存在问题以及清华跳水队运动员被其他队伍注册等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今天由主任李桦出面作出了三点回应。

  以下为回应全文:

  关于对于芬同志有关言论的回应

  近期,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不断发表一些针对国家跳水队不负责任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仅严重干扰了国家队的正常备战,极大地损害了跳水项目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且还虚构或捏造了许多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内容,构成了对个人的人身攻击,在此,我中心提出几点意见:

  1、发放教练员国家奖励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工作。游泳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始终严格执行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我中心的相关规定:即“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现任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我中心一直坚持按照培养运动员的实际年限、并精确到月进行计算。每次进行分配时,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其次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我中心成立十年来,都是按照上述原则对各项大赛的奖金进行了发放,不存在克扣教练员奖金的问题。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非常制度化、规范化、固定化了。另外,希望大家明确:(1)运动员在全运会或全国比赛中获得名次后的奖励应由所属省市负责,不属于我中心的职责范围。(2)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不在国家奖励的比赛序列当中。(3)国家跳水队并无独立的财务账目,所有财务往来全部由我中心统一管理。

  2、新组建的国家跳水队于1998年2月成立之后,在各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跳水界的共同努力下,全队上下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特别是在一些优秀的教练员长年抛家舍业、起早贪黑、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奉献下,国家队培养出了一批年轻的奥运会冠军或世界冠军,连续在各种世界大赛中取得了许多优异的成绩,不断巩固并扩大了我国跳水项目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中国跳水队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和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均是我国代表团中夺取金牌最多的一支队伍,并且也成为我国参加奥运会以来获得金牌总数最多的一支运动队。几年来,国家队在积极、紧张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同时,对后备力量的培养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了青少年运动员集训或轮训,从中也发现了一些可塑之才。目前,国家队正在全力以赴进行备战,各项工作扎实细致、成效突出,得到了总局和我中心的充分肯定。全队教练班子结构合理,团结一心,其中包括了像钟少珍这样的优秀教练员,在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队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教练班子的指责是不负责任的。

  3、至于于芬同志多次提及的“抢注”或“偷”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早在2005年就有了定论,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于芬同志不执行总局和我中心关于运动员注册和交流的相关规章制度所致。

  当前,北京奥运会的备战已进入非常关键的阶段。跳水虽然是我国的优势项目,承载着较高的期望值,但国外选手的冲击依然十分强烈,在北京奥运会上夺取好成绩绝非易事。我们将本着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大局为重的原则,排除一切干扰,集中全部精力做好各项备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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