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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五花八门:来看看古代官府是如何处置绑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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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2: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喜欢看警匪片的人肯定都熟悉这样的剧情:作为主人公的富商或者政要正春风得意或正在庆祝自己的又一个胜利时,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主人公的家人,他必须在某时某刻之前将一大笔现金送到某个地点,而且不准报警,否则他的家人将一命呜呼。  这就是绑架,尽管在现实中轻易不会碰上,但电影、电视的宣传让人们对绑架非常熟悉。绑架在古代被称为持质或劫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古代是如何处置绑匪的。
  汉代
  全力格杀绑匪,抓住就处死刑
  汉代的历史文献中载有持质罪的罪名,它被归于“盗”罪,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已经找不到了,我们只能通过几个案例来考察一下当时的有关情况。
  西汉有个富人刚谋了个侍卫的差使就被劫持了,他的家人被索要钱财。赵广汉是当地的父母官,他听说这件事后就马上带人到绑匪门前训话,说他们虽犯了死罪,但只要放了人质,还有被赦免的可能。
  两个绑匪素闻赵广汉的大名,听到他的劝说就开门放走了人质。后来两个罪犯还是被依法处死了,不过他们在临刑前还说死而无憾。
  东汉末期有个叫桥玄的大官在家休养,一天三个歹徒手持武器冲进他家里,把他的小儿子劫持了,要他拿钱赎命,结果桥玄理都不理。官兵赶来把歹徒包围了,因怕伤到人质,不敢发起进攻。倒是桥玄在一边大声催促,训斥官兵不该因为顾忌他儿子的性命而放纵歹徒。

  官兵闻言一拥而上,结果桥公子被杀害,歹徒也被捕伏法。事后桥玄还上奏皇帝,请求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劫持人质的格杀勿论,不得拿钱赎命,以免纵容歹徒。这个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
  可见在汉代,劫质罪是要被处以死刑的,而且要全力格杀绑匪,不必顾忌人质的安危。
  曹魏
  不顾人质安危,一律加以痛击
  继汉代之后的曹魏和西晋都有关于持质罪的规定,只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考了。
  曹魏时,持质、劫略、恐吓、买卖人口等几个罪名被一起归入“劫略律”。曹操也曾经下令,凡劫持人质的,一概加以痛击,不准顾忌人质安危。不过他自己倒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看来真的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呀。
  西晋的律学家张斐把持质定义为劫走某人以索取财物,它的特征与威胁、恐吓相近似。
  唐代
  没有全力缉凶,官兵也得坐牢
  《唐律·贼盗》中有“有所规避执人质”一条,是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早的有关持质也就是绑架罪的具体的法律条文。
  唐律把持质罪分为两类,一类劫持人质的目的是索要赎金,往往有预谋有计划地绑架富有人家的家庭成员;另一类是犯了其他罪行,在逃跑的过程中劫持人质,目的是逃避逮捕,这种情况大多是随机发生的。
  依照唐律规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也不管情节轻重,只要劫持了人质,罪犯都要被处以斩刑(当时最重的刑罚)。有责任追捕歹徒的官兵或四邻,如果因为怕伤害人质而没有全力抓捕进攻,也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唐律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发生劫持行为,如外孙劫持了外祖父母,官兵可以不追捕,也不会因此被判刑。
  由此可知,唐代对持质罪的规定非常完备,超越了前代的立法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自有记载的汉代起,我国在处理持质犯罪时,对绑匪都持强硬态度,绝不纵容姑息,宁肯牺牲人质,也要诛杀匪徒。
  这是不是太不人道,无视人权呢?仔细想想,古人有古人的道理:法律明文规定不准放纵匪徒,抓捕不力的官兵也要受罚,这样一来官兵自然不可能顾念人质的安危,必定以逮捕罪犯为第一要务,人质也就基本上丧失了可以被用来索要赎金、逃避追捕的功能,这样有利于降低绑架案的发生率。
  当然,如此立法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也有关系,国家观念高于个人观念,社会利益高于家庭利益,也是不允许妥协、退让的重要原因,官兵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可以不予追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
  宋代
  尽管弱化罪名,依然判处死刑
  与唐代相比,宋代法典将“捉人为质”和“劫囚”并为一条,对绑架罪叫法上的变化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体例上也有所改变,即不再设关于绑架的专条,而是与其他相近的犯罪并设。这一点似乎反映了立法上弱化绑架罪的趋势,这一趋势在明清两朝得以延续。

  在具体内容上,宋代倒是毫不客气地照搬了唐律的规定:对劫持人质,索要财物或规避逮捕的罪犯一律处以斩刑;对没有全力捉拿罪犯的官兵处以两年的徒刑;对发生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劫持行为,官兵可以不予抓捕。
  唐宋两朝相去不远,唐代立法确实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峰,所以宋代照搬唐律条文是可以理解的。
  明清
  绑架罪名消失,被其他罪吸收
  明、清两朝的法律也大多直接继承自唐代,但是这两朝的律典中都没有关于持质罪即绑架罪的规定。
  宋代持质已经是列在“劫囚”之下,二罪并为一条,到明清就消失了,一个还算合理的解释就是持质罪被其他几个相近的罪名吸收、分解了。
  明代有关侵犯人身和财产犯罪的法律都比唐代严厉得多,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为例,唐律依据抢劫财物的多少对罪犯处以不同的刑罚,只有在抢劫过程中杀伤人,情节非常严重的才处以死刑;而明律对抢劫不得财的都处以仅仅轻于死刑的流放,得财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明代劫囚(被关押的罪犯)罪也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此外,明律详细规定了“恐吓取财”罪,依律按勒索财物的多少,比照盗窃罪加重一等论处,最重可以处以死刑。几种较轻的犯罪都可以被判处死刑,那么根据“举轻以名重”的原则,明清劫持人质的歹徒也必定会被处以死刑。
  民国
  掳人勒索赎金,才构成绑架罪
  民国的刑法中又出现了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被称为“掳人勒赎罪”,即以勒索赎金为目的劫持人质的犯罪。
  行为人从开始要有让被害人或者他的亲属、利害关系人用财物来赎取人身安全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基于其他原因而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则不构成“掳人勒赎罪”。
  犯此罪的,要视情节轻重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未遂也要判刑;预备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没有收取赎金就释放人质的可以减轻刑罚;因为劫持而导致人质死亡或重伤的,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故意杀害人质和强奸人质都被视为掳人勒赎罪的结合犯,前者处以死刑,后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从专业术语和刑罚种类上都体现了我国法律近代化的成果,离传统远了,离西方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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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律的应该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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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点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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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p40mp5 于 2008-6-13 13:23 发表
晕。。。。点错地方了。。。

  小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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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K07 于 2008-6-13 13:23 发表

  小路 。。。


啊哈哈
等下要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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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4: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代的法律很奇怪,轻的更轻,重的更重.
象元朝时凌迟的刀数为120,到明代翻了30倍,要3600刀,后来是因为行刑者都不能达到这个数(因为当时是规定3600刀内,受刑者死掉的话,行刑者也要受罚.)最多的一位也只能到3357(貌似是这个数,有点忘了),后来才改成凌迟的要完成3357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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