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妙
发表于 2008-7-31 21:51:10
10~~ 啵啵 你才30了
啵少爷
发表于 2008-7-31 21:52:20
原帖由 月若羽 于 2008-7-31 21:50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没关系呐
嗯~没关系!
qilin3385
发表于 2008-7-31 21:52:24
过继需要父母还有当事人同意
还有就是不违反法律
应该就可以了吧
具体手续
没办过呢
啵少爷
发表于 2008-7-31 21:52:35
原帖由 γ⌒ǒ⌒ 于 2008-7-31 21:51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10~~ 啵啵 你才30了
我60了~蛋蛋
⌒ǒ⌒γ
发表于 2008-7-31 21:52:39
原帖由 月若羽 于 2008-7-31 21:51 发表 http://bbs.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晚上,你好呐
收养法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keer
发表于 2008-7-31 21:52:46
06~~ 月儿妹妹晚上好的呢
苗妙
发表于 2008-7-31 21:53:31
30~~ 你60个鬼啊!
keer
发表于 2008-7-31 21:53:37
56~~ 香那个香 你那个是领养手续
苗妙
发表于 2008-7-31 21:53:55
LP你去哪找的,真专业啊!
月若羽
发表于 2008-7-31 21:54:10
原帖由 keer 于 2008-7-31 21:52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06~~ 月儿妹妹晚上好的呢 小步姐姐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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