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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月若羽

[问问][月儿提问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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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啵啵 你才3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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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月若羽 于 2008-7-31 21:50 发表
没关系呐

嗯~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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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继需要父母还有当事人同意

还有就是不违反法律

应该就可以了吧

具体手续

没办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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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γ⌒ǒ⌒ 于 2008-7-31 21:51 发表
啵啵 你才30了

我60了~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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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月若羽 于 2008-7-31 21:51 发表
晚上,你好呐

 收养法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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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儿妹妹晚上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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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60个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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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香那个香 你那个是领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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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LP你去哪找的,真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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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31 2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er 于 2008-7-31 21:52 发表
月儿妹妹晚上好的呢
小步姐姐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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