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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图文]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情节轻免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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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23: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窦唯不展歌喉已经很久
  音乐人窦唯在一年前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事有了处罚结果。昨天上午,宣武法院认定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上午8时50分,处于取保候审期的窦唯坐车来到法院门前,并迅速通过安检进入法院。和第一次开庭一样,在开庭的前前后后,他除了回答法官提问时说“没意见”,再无其他语言。
  窦唯的代理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时表示,毁坏公私财物罪是以所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为标准,但在此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车辆作出的损坏价值5300元是错误的。律师还说,价格认证中心以4S店的修理费平均值来评估,但为某报社修车的修理厂并非4S店,维修价格应比4S店便宜,所以评估时应按非4S店的维修价格为标准。如按此标准,窦唯损坏财物的价值就达不到5000元。但律师的此项辩护未被法院采纳。
  宣武法院审理后查明,窦唯因对某报社关于其的报道不满,在砸坏报社办公设备后,又在报社门前泼洒汽油烧坏一辆轿车。经鉴定,报社办公设备损坏价值上千元,被烧车辆损坏价值5300余元。
  法院认为,窦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代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他在庭审中向某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某报社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发表于 2007-11-5 19: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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