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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新人报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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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箜篌 于 2008-4-25 15:00 发表


P
现行规定没有说你可以这样操作

你说的只是不成文的规定

原来水区版中流动公告就有这么一条禁止纯表情的 法律也有补充规定的 ,何况是区区一个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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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箜篌 于 2008-4-25 15:00 发表


P
现行规定没有说你可以这样操作

你说的只是不成文的规定


一纸不成文的规定也拿来当皇榜有点滑稽吧~

等你那玩意成了正式的条款再来扣我得分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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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执爱流年 于 2008-4-25 15:01 发表

原来水区版中流动公告就有这么一条禁止纯表情的 法律也有补充规定的 ,何况是区区一个版规呢


补充规定?
2.多次在回复中使用纯表情,无任任何意义。

我有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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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箜篌 于 2008-4-25 15:01 发表

越区的事我管不着~

你不满意可以投诉~

过去在斑主议事好象说过这事,不能越区评的

既然这样,为何不关了越区评分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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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抬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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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规矩
那又不写入条款~对不起~作为会员 我按版规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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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了 区斑都这么说 我现在就PM去,把版规修正了!
我不惹一身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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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007 于 2008-4-25 15:03 发表

过去在斑主议事好象说过这事,不能越区评的

既然这样,为何不关了越区评分的权限


这个不是我们该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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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执爱流年 于 2008-4-25 15:04 发表
行了 区斑都这么说 我现在就PM去,把版规修正了!
我不惹一身骚


啊哈~

你已经惹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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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5: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以上定义尺度完全有管理人员把握。如有疑义可去论坛投诉专用贴投诉,或到[意见建议] 提意见 去吧 你现在是会员,你去投诉撒

然后再以区斑的身份来管教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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