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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赵灵儿

[公告] [宠物法庭]11月30日审判打劫案件------已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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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赵灵儿 于 2007-11-30 00:59 发表

又是我:jhklo :jhklo
可怜呀:look

:::)))) 终于在公共场合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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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salinio 于 2007-11-30 20:59 发表
我再问一个问题,打劫卡是不是系统生成的合法道具?

是呀31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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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oncool 于 2007-11-30 21:00 发表

:::)))) 终于在公共场合承认了

我都承认过N次了31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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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oo 我第一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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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支持 军师一个 能一次就打劫出这么吉祥的一个数字(88888)真的是太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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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个问题,既然使用了合法的工具打劫,那么换句话说,打劫也是被法律认可的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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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salinio 于 2007-11-30 01:04 发表
第三个问题,既然使用了合法的工具打劫,那么换句话说,打劫也是被法律认可的喽?

:::)))) 就是这么个说法,姐夫卡是自己的合法的劳动所得,公民有使用权,不算犯法。
如果说打劫犯法,那就要现追究拥有姐夫卡犯法,那这下犯法的人可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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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salinio 于 2007-11-30 21:04 发表
第三个问题,既然使用了合法的工具打劫,那么换句话说,打劫也是被法律认可的喽?

倒不能这么说,人们发明了枪,打动物谓之狩猎,伤人,谓之谋杀
工具里有此项,但当使用时会扣去善恶值,可见,使用此工具会付出一定代价,而且并不是每次使用都会成功
综上,我认为打劫卡的使用,本身已付出一定代价,没必要再另外付出
发言完毕
继续支持,HOHO ers45: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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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楼上两位说的都不错!我的意思差不多也是这样!:::))))
感觉自己已经脱离了陪审团了!31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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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1: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记录员koncool同志酒醉后走路不稳,导致没有占到前排,记录工作由本法官担任(哭一下 )
:)oo 已经扣了 3个月工资了   我要去赚点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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