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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速灭杀丁 于 2007-12-1 13:33 发表 法官,陪审团: 就原告诉我一事,做如下答辩: 首先,原告的诉讼资格无效,我打劫的是闪烁,关 wjlzll 同志何事?虽说是MJ,也有他的独立马格呀!其次小MJ囤积CWB,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制造虚假的家族繁荣。混淆视听。本派基于公义,惩罚这些为富不仁的资本家。活跃金融流通。何罪之有!我们的口号是革命无罪,打劫有理 ...
原帖由 gotogoto 于 2007-12-1 17:00 发表 好了你们都来了,可是法官和陪审团的人都走的差不多了,本案要改时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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